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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着发生性关系的,不是强奸?
发布时间: 12 月 30日 查看次数: 6346

一、案情介绍

2018年1月的某一天,李某到朋友家赴宴,当天晚上,朋友家开了KTV的几个包间,让李某等亲戚、朋友们在KTV娱乐。被害女性王某也是被邀请赴宴的朋友,李某和王某第一次见面,李某主动搭讪,两人谈得非常愉快。因为现场比较吵,李某就和王某走到KTV二楼和三楼之间等楼梯口转角处聊天。


在聊天过程中,两人关系迅速升温,李某将张某头发撩起来,亲吻她的耳朵,之后又摸王某的臀部、腰部、胸部,两人热情湿吻。然后李某将王某的裤子脱掉,自己的裤子也脱下,用背立式的方式,将生殖器插入王某的生殖器,两人站立着发生了性关系。在正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,王某表示说不想要,至少不要在这里,李某则说没关系,很快就完事了。就这样,两人发生了性关系。

事后,王某在亲属的劝说下报警,认为自己遭到强奸,因为李某抢走了她的手机,说要发生完性关系才还给她,而且因为这个事情,王某还打了李某一巴掌。她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。


二、争议问题

本案的特殊性体现在,事发地点不是一个封闭场所,而是一个KTV的楼梯口,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背立式,如果女性完全抗拒、不配合,站直或者紧闭双腿,两人是不可能发生性关系的。此类性关系的发生,能否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呢?能否认定构成强奸罪呢?

三、辩护观点

李某认为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,李某没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王某,没有违背王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。

其一,案发地点是半开放的场所,随时有人经过楼道,被害女性完全可以呼救,但是没有任何反抗、呼救的行为。在被害女性神志清醒的情况下,没有抗拒,还配合发生性关系,可以认定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被害女性的意愿。

其二,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背立式,李某从背后和被害女性发生性关系,身体的语言是内心世界的真实反映,从当时的体位看,背立式的性交方式,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,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,或者紧闭双腿,性交行为都是无法完成的。

总之,李某认为,双方一时兴起,在楼梯口发生性关系,是双方激情之下的正常表现,不是犯罪行为。


四、背立式发生性关系,能认定强奸罪吗?

在这个案件中,法院认为,从案发场所,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、性交姿势等来看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使用暴力、威胁手段或其它方法,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,不足以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被害女性的意愿。

因此,法院判决,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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